化妆品分类新规则下 化妆品能宣称哪些功效?
近期,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了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两个征求意见稿,以更详细、具体的规则,配合行业最高法落地。
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征求意见稿按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产品剂型、使用人群,同时考虑使用方法,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。
对应化妆品类型,新分类规则采用了层次码,代码分五个层次,依次为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产品剂型、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。若产品为组合套装,则可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。
最新规则中,化妆品功效宣称包括28类,分别为清洁、卸妆、滋润、保湿、美容修饰、毛发造型、芳香、护发、防晒、祛斑美白、祛斑美白(仅物理遮盖)、抗皱、紧致、修护、舒缓、祛痘(含去黑头)、控油、去角质、爽身(含止汗)、染发、烫发、防脱发、防断发、去屑、发色护理、脱毛、除臭、辅助剃须剃毛。
在既有宣称外的其他新功效产品,一律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此外,结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,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。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。
01
脱毛、除臭类产品归属被悬置
值得注意的是,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总则第3条提到,本条例所称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同时,附则第78条提到,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、进口、销售该化妆品。
在最新的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征求意见稿中,已不见育发、美乳、健美三个功效,但脱毛、除臭两项仍在被允许注册/备案之列。
其中,脱毛功效,指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。除臭指,有助于减轻或消除体臭,但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,不属于化妆品。
02
部分适用孕妇、哺乳期妇女的产品 按特殊化妆品管理
征求意见稿中,产品按使用人群分有四个编码:D、01、02、03,分别对应其他、普通人群、婴幼儿、儿童。
除年龄外,分类标准还涉及功效宣称、是否是孕妇、哺乳期妇女三个维度,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:
1、若产品适用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,且有除清洁、滋润、保湿、防晒、舒缓、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称,则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
2、若产品适用于3~12周岁的儿童,且有除清洁、卸妆、滋润、保湿、美容修饰、毛发造型、芳香、护发、防晒、修护、舒缓、控油、去角质、爽身、防断发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称,则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
3、若产品不限定适用人群,则默认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12周岁以下人群。
4. 宣称紧致、去屑等功效,且适用于孕妇、哺乳期妇女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。
03
14种剂型产品,冻干类产品在列
化妆品产品现有剂型包括以下14种。
征求意见稿提到,除以上14种剂型外的其他产品,按特殊类化妆品管理。
本文来源于网络,均用于学习交流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。